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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27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社区是城市公共服务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实施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在城市社区(小区)公共空间嵌入功能性设施和适配性服务,有利于推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下基层、进社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扎实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以务实、可及为导向,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障基本、优质普惠。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面向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休闲、儿童游憩等一种或多种服务。按照精准化、规模化、市场化原则,优先和重点提供急需紧缺服务,确保便捷可及、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逐步补齐其他服务。

——分类施策,有序推进。根据不同城市类型和社区特点精准施策,坚持宜建则建、宜改则改,以城市为单位整体谋划,以街道或社区为单元推进,统筹规划、建设、服务、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力推进共建共享,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鼓励创新,试点先行。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压实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中央政府加强统筹推动和支持引导,鼓励各地先行先试、改革探索,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典型示范作用。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统筹调动社会资源,健全优质普惠公共服务向社区延伸下沉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构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样化建设运营模式,有效盘活利用城市存量资源,实现社区嵌入式服务可持续发展。

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范围覆盖各类城市,优先在城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大城市推进建设。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工作基础、财力水平等因素,选择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每个试点城市选择100个左右社区作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先行试点项目。到2027年,在总结试点形成的经验做法和有效建设模式基础上,向其他各类城市和更多社区稳妥有序推开,逐步实现居民就近就便享有优质普惠公共服务。

二、规范建设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社区服务设施。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及结构变化等,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重点面向社区居民适宜步行范围内的服务需求,优化设施规划布局,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把更多资源、服务和管理放到社区,布局建设家门口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落实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平均不少于30平方米要求,支持有条件的城市达到不少于80平方米。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标准由城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设置,面积纳入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统计范围。

(二)加大资源整合和集约建设力度。在完善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基础上,通过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大力推进规模适度、经济适用、服务高效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推广和优先建设(改造)功能复合集成的社区嵌入式服务综合体(社区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可“插花”式分散建设功能相对单一的嵌入式服务设施。支持以片区统筹、综合开发模式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三)多渠道拓展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按照“补改一批、转型一批、划转一批、配建一批”原则,推动各地开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拓展攻坚行动。通过拆除、腾退老旧小区现有空间,整合社区用房、产权置换、征收改建等方式,补建改建一批居民急需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鼓励引导产权人充分利用现有房屋场地,将符合条件的场所优先转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允许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在保持所有权不变前提下,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后,将国有房产提供给社区发展嵌入式服务。新建社区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原则,加强配套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四)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发挥责任规划师(社区规划师)沟通桥梁作用,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和诉求,鼓励居民和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项目设计,按需精准嵌入服务设施,按照可拓展、可转换、能兼容要求科学配置服务功能,避免“一刀切”。鼓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复合利用、错时使用。推进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规范化设计,打造“幸福邻里”品牌。统筹谋划推进设施建设和服务嵌入,试点城市要科学设置服务场景,优先保障设置婴幼儿托位、具有短期托养功能的护理型养老床位的必要空间,避免以行政办公功能替代为民服务功能。

(五)积极推进社会存量资源改造利用。大力优化整合社区配套建设用房等公共空间,清理非必要、不合理用途,腾退资源优先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加快社区周边闲置厂房、仓库、集体房屋、商业设施等社会存量资源出租转让,用好城市“金角银边”,对不符合城市发展方向、闲置低效、失修失养的园区、楼宇、学校、房产及土地进行盘活和改造开发,可按照相关规定用于发展社区嵌入式服务。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盘活闲置用地用房、向周边社区开放职工食堂等,实现共建共享。

(六)健全可持续的建设运营模式。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规模效应,根据居民需求、市场供给和财政能力,科学选择合理可持续的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择优、委托经营等方式,向服务运营主体提供低成本设施建设场地空间。服务运营主体要根据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提供价格普惠的社区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探索专业性机构连锁化、托管式运营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构建“街道—社区—小区”服务体系。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团队等多元主体参与运营。引导社区物业、家政公司提供普惠社区服务。

(七)增加高质量社区服务供给。依托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同步实施城市社区美好生活建设行动。支持各地在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家政便民等领域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服务优、重诚信、能带动的“领跑者”企业和服务品牌,在社区嵌入式服务相关培训、示范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培育社区综合服务和专项服务运营主体。加快数字化赋能,提升社区嵌入式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线上线下社区服务融合发展。

三、强化配套支持

(八)统筹建设资金渠道。通过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社会力量投入等积极拓宽资金来源。结合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大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相关项目优先纳入、应保尽保。通过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先行试点项目予以引导支持,集中打造一批典型示范。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对符合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条件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和服务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九)优化项目审批和服务企业登记备案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导则(试行),指导各地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在选址布局时要做好安全评估和安全设施配套建设等工作,允许试点城市经科学评估论证,在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前提下,结合实际放宽或简化设施场地面积等要求,探索制定地方建设标准。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统筹指导,鼓励以城区、街道等行政区域为单位整合辖区内项目,统一开展前期工作。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准营政策,简化相关许可审批办理环节、明确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各地推广实施“一照多址”措施,为经营主体依法提供便利、规范的登记、许可和备案服务。

(十)加强规划、建设、用地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时要统筹考虑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需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社区生活圈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合理配置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公共服务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前提下,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对老旧小区补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适当放宽规划条件要求。政府建设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允许5年内不变更原有土地用途。鼓励未充分利用的用地更新复合利用,允许同一街区内地块拆分合并、优化土地流转。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对利用存量建筑改造建设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支持政策。在确保消防安全前提下,允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探索优化办理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四、组织实施保障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省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政策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要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制度规范、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评估督导。教育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有力有序有效推动服务质量提升和规范安全发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十二)压实地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本地区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试点城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组织领导和推进机制,稳妥有序把握节奏、步骤,细化具体建设方案和工作举措,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支持力度,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监测评估,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推动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十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总结试点经验并组织开展交流互鉴,推动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和改革举措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加强对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实际意义、实践要求、工作成效等方面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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